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進行公告。
三、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(網址:https://health.gov.taipei)公 告網頁。
四、全面禁止吸菸場所:
自114年11月1日起,『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』(地址: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),所屬之室外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)
自114年12月1日起,臺北市『南港機廠1區社宅』(地址: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10號、12號。)
自114年12月25日起,「中華 電信愛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」(地址:大安區愛國東路 35號)周邊戶外區域及人行道)
自115年1月1日起『國立 臺北科技大學』(地址: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號)臨大安區 八德路2段之側門區域)
自115年1月1日起臺北市『福星、舊宗社宅』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(福星社宅地址:萬華區開封街2 段39 號、舊宗社宅地址:內湖區舊宗路1段185號)
自115年1月1日起「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東址、西址」之前方人行道(東址 地址: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、西址地址:中正區常德街1號)
自115年1月1日起「臺北市中山區行政中心」所屬之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 (地址:中山區松江路367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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